重庆政策

黔江区工业发展暨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办法(试行)(黔江府发〔2018〕41号)

来源:http://www.cq.gov.cn/publicity_qjqzf/jtgyxxh/gy/541244 时间:2018-08-09 15:00:00 点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工业发展暨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发〔2018〕4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工业发展暨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发〔2018〕41号


 

黔江区工业发展暨创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办法(试行)

第二章 做大产业规模

第三条  实施重点工业企业“15125培育壮大工程”。对工业产值新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级规模,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新升规企业奖。对新入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优秀企业奖。根据企业产值、就业、税收(扣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后的税收贡献)完成情况,每年评选10户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优秀企业设置一等奖2户、二等奖3户、三等奖5户,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对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或政策执行期结束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前5名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兼并重组)。按照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度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智能终端产业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9号),针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照智能化改造设备采购费用的7.5%给予补贴。针对采取融资租赁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照融资租赁年利息的3.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年。

第九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正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当期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条  新招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完成专利申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基础工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申报资料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选派企业科技(专利)特派员,对园区“4+1”高新技术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在实施科技合作专项和科技特派员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有1项以上科技成果登记并在区内转化,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围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科技(专利)特派员每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或者推动2家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人每年给予5—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新招引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认定的,属国家级的给予25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10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新招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认定的,属国家级的给予10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5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的补助,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10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凡在黔江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对新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600元补助;对新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6000元补助,对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600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新购买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实际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

第十九条  对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在第4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二十条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

第四章 提升品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建设。经国家或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认可同意机构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当年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参照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额度,核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参加相关认定赛事并获得优胜名次的科技型企业,由各种子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万元免息信用贷款或30万元公益参股,贷款期限最多3年,参股期限最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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